輕罪犯主動供出重罪 裁定自首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大法庭十六日作出第二件刑事裁定,認為被告觸犯輕罪遭偵查機關逮捕時,主動供出其所犯的重罪時,即符合自首要件,得依刑法六十二條前段予以減刑。大法庭的裁定推翻適用長達三十六年的刑事決議,最高法院認為這項裁定具指標性,是新的里程碑。
 台南市梁姓男子運輸馬來西亞毒販寄交的五十六公斤三級毒品K他命,因同夥在馬國被捕,他為營救朋友,侵占毒品後變賣取得現金救友。檢警查出他涉犯運毒、侵占,但還不知他販毒,將他逮捕後,梁男主動供出他已賣出毒品,並供出買毒人。
 梁男同時涉犯輕罪及重罪,依過去最高法院的決議,認為屬「裁判上一罪」,被查獲時已不符合自首要件,但承審庭刑事第六庭有不同見解,認為是否適用刑法六十二條自首得減刑要件,有必要統一見解,因此提案大法庭。
 大法庭認為,梁男已對販毒重罪坦白犯行,就可以符合自首要件,不因裁判上一罪的想像競合犯影響;承審的刑事第六庭將依據裁定結果,再對本案作成有利被告的判決。
 大法庭舉例,警方查獲騎士持有武士刀,涉違反槍砲彈刀條例,但他在警方尚未懷疑他殺人前,主動供出剛殺了人,則適用自首;反之,若他被發覺殺人後,自承持有武士刀,就不算自首。
 大法庭昨日的裁定推翻適用長達三十六年的刑事決議,認為法律應與時俱進,一個行為觸犯數罪,雖要從一重論處,但犯行各自同時侵害數個法益,各罪應獨立評價、不能分割,才符合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