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湯朝村/嘉義市報導
鐵路警察李承翰遭刺死案,鄭姓凶嫌一審無罪,諭知五十萬元交保,檢方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更審,嘉義地方法院昨晚重新裁定被告仍以五十萬元交保並附加就診等條件,不過,嘉義地檢署不服二日再提抗告。嘉義地院指出,目前被告家屬籌不出保金,鄭嫌仍在嘉義看守所。
再提抗告的嘉義檢方指出,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主要是認為鄭嫌如交保,可能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應採取必要措施,但交保金太少、就醫七條件都缺乏強制約束力,難保鄭嫌再犯之虞。
嘉義地檢署指出,原審認定被告符合刑法第十九條之無責任能力事由,方而判決無罪。但被告行為本質上乃係「有罪而無責」,與一般犯罪嫌疑不足之「無罪」不同,況且符合刑法第十九條事由之被告,均屬罹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於犯下重大犯行而經一審判決後,豈可任其交保獲釋回歸人群,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嘉義地檢署認為,地方法院可先依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行保安處分的監護宣告,而令鄭嫌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的必要。
嘉義地院則表示,已收到嘉檢二度抗告狀,因逢假日台南高分院無法受理,地院預計四日上午送至台南高分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