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家40年不聞問 罹癌翁訴請撫養費遭駁回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陳姓老翁因罹患口腔癌,難以工作維持生活所需,向三名兒子請求每月支付六千五百餘元之扶養費,然而陳翁親屬表示,陳長期離家迄今三、四十年,母親不堪債主頻繁上門,訴請離婚獲准,獨自撫養孩子成年。台南地院法官審酌陳翁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駁回陳翁請求。
 七十五歲陳姓老翁因罹患患下唇外側惡性腫瘤,無法工作賺取生活所需,靠朋友資助及請領中低收入、老人津貼為生。陳翁曾與前妻生下四子,惟長子不幸於今年一月過世,陳翁遂向法院聲請,要求三子每月給予六五一二元的撫養費。
 然而陳翁三子均表示,父親沒有盡到扶養義務,且三人尚有家庭及小孩要扶養,主張要免除扶養義務。陳翁前妻作證指出,前夫離家迄今近四十年,當初留下四名幼子後杳無音信,陳不僅不曾拿錢回家,更在外留下龐大債務,家中也常有債主上門。陳翁妻子靠著從事家庭理髮獨立撫養四名孩子成年,直至今年訴請離婚。
 法官審酌陳翁年邁罹患重症,難以維持生活,有接受兒子扶養必要。考量陳長期離家,且未能提出不能盡扶養義務正當事由,認陳無正當理由對兒子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請求兒子給付撫養費為無理由,駁回陳翁聲請,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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