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燈漏電傷腦 國賠一七六一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竹縣吳姓男子五年前丟擲水球時,遭路燈電擊當場昏迷,一度成為植物人,後來雖康復,卻出現吃石頭、蠟筆、抓私處等怪癖,並罹患癲癇等後遺症。一、二審均認同新豐鄉公所有疏失,應賠償一千七百六十一萬餘元,最高法院二十五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民國一0四年十月間,當年十八歲的吳男與友人在新豐鄉三元宮旁的公園丟擲水球玩耍,卻因一旁的路燈線路裸露,遇水而導電,致赤腳的吳男遭電擊昏迷,急救後一度成為植物人。
 吳男治療後逐漸康復,卻因「缺氧性腦病變」導致認知受損、失語、無法直立行走,生活需他人協助,法院已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吳男不但把蠟筆、石頭、樹葉、彩色筆、衛生紙往嘴裡塞,還會抓自己的私處,情緒容易躁動、攻擊同學等,且因腦損癲癇致用力咬牙,導致牙齒鬆脫掉落。
 吳男家屬認為新豐鄉公所因管理不當致電線裸露而發生憾事,提起將近三千萬元的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認為,路燈旁的洗手台是水源供應設施,路燈電線垂落,周圍卻沒有警告標示,也沒禁止民眾玩水,鄉公所確有疏失,應賠償被害人一千七百六十一萬餘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