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對於大同公司股東常會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金管會表示,將依證交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大同作出糾正處分,即日起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大同公司在六月三十日召開股東常會,但公司在股東及徵求人報到時,未發給部分股東及徵求人表決權票與選舉票,以及逕自認定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無表決權等行為,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的行使,違反公司治理、股東行動主義。
蔡麗玲說,十三日已收到大同公司陳述意見的回函。經請集保結算所查核後發現,大同已違反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因此,將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大同公司作出糾正處分,並處分大同「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
意即大同公司以後必須委託券商,或是第三方專業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蔡麗玲說,公司還是看得到股東名冊,但不能自行剔除股東表決權,要交由專業機構處理相關事務,不過會給限期二個月的時間去找第三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