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三讀通過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臨時會二十二日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只要年滿二十三歲,在該地法院管轄區域內居住四個月以上,即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特定刑事案件,並一起決定被告有罪與否及刑期。預計於民國一一二年元月正式實行。
 立法院歷經三天兩夜、三十多小時的表決大戰,國民黨團雖舉出「倉促立法、司法災難」手舉牌抗議,民眾黨、時代力量也不支持,但民進黨靠著人數優勢,最後於昨日近中午時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
 依三讀通過的法條,每案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要擔任國民法官,須年滿二十三歲、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具高中職以上或同等學力的國民。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確定,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等情形,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國民法官選任採不公開程序,先由地方政府以「一般國民」為對象,製作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來建立抽選名單,再由地方法院將資格不符合者扣除後,製作複選名冊,最後再由地方法院就個案隨機抽選候選國民法官。
 候選國民法官於選任期日到庭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可以訊問候選國民法官。被告、辯護人若認為有人不適任,可請求法官裁定不選任;檢察官、辯護人另可不附理由請求法官不選任特定候選國民法官。法官從剩下人選中,抽出六人擔任本案的國民法官。
 被遴選為國民法官的民眾,就有義務參與審判,無故不出庭將可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萬一被選上後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則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此外,年滿七十歲以上、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的老師、在校學生、執行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等情形、因生活、工作、家庭的重大需要等,致執行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得拒絕成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