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以柔離婚獲准 郭宗坤判賠40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藝人「水果妹」柯以柔訴請與廚師老公郭宗坤離婚案,士林地院家事法庭審理後,認定郭男與女子同處一室,婚姻已出現重大事由且無回復之望,1日判准兩人離婚,且其可責性較高,應賠償柯40萬元。
 柯以柔本名柯育婷,民國100年間與郭宗坤結婚,先後生下3名子女,但郭宗坤前年10月被媒體報導與女員工共處一室等,兩人婚姻因此觸礁。
 柯以柔去年2月訴請離婚,並爭取子女監護權,多次調解破局後,法院去年10月4日首度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時曾傳喚記者作證,證稱有拍到郭男與女員工出國,並有看到郭男於深夜前往女員工的住所等。
 法官指出,郭男與女員工曾一起出國,且可能曾同住一處房屋,在客觀條件下,這兩事件已是夫妻關係的重大事由,傷害已經造成,無法維持夫妻關係,因此判准離婚。
 此外,法院也認為郭宗坤的可責性較高,除判准離婚,也判他應賠償柯以柔4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