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千五百公斤生薑竊案,警方在現場找到一支菸蒂,比對與詹姓男子唾液DNA相符,法官將他判刑八個月。上訴台南高分院,認為事隔十年無目擊證人且無法佐證菸蒂從何而來,改判詹男無罪確定。
詹男被控於二00九年十二月底至隔年一月六日下午二點半這段期間,到嘉義縣竹崎鄉阿里山林班地林男所種植的生薑園,破壞鐵鍊等設施,進入生薑園竊取面積約一分地、一千五百公斤的生薑得手。園主林男事後發現其生薑園遭竊,報警處理,林並將在現場撿到六支菸蒂,提供警方鑑驗。
種植檳榔的詹男因涉及他案,經警採其唾液送驗比對後,與生薑園竊案現場其中一支菸蒂DNA相符,將他送辦並判罪。詹否認涉案,上訴指稱不知林種植生薑的林班地在何處,不曾行竊該處生薑,案發現場取得的其中一支菸蒂,驗得與他相同的DNA,但菸蒂是林拾得,卻非員警在現場扣得。
台南高分院認為,竊盜現場為開放空間,並無法排除詹男曾因行竊以外的目的到過現場,或者是菸蒂為他人攜至現場的可能性,自難僅以薑園附近發現與其DNA相同的證據,及詹辯解或有疑點,即認定有罪,最後合議庭認定罪證不足,撤銷原來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