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下午六時許民眾於社群媒體「屏東大小事」張貼東港警分局員警騎乘警用機車使用行動載具照片,引起民眾質疑警方於道路行駛中使用手機,並質問這樣要不要罰錢,但經查係員警於執行勤務中使用M-Police行動載具查詢失竊車輛,並未違規。
東港警分局林邊分駐所警員羅光榮於前天下午執行十六至十八時交整勤務時,騎乘警用機車行駛於台十七線南往北車道往東港鎮方向近大鵬灣路段,騎乘間因遇有可疑車輛,為查詢可疑車輛於行進間登打M-Police行動載具看是否為失竊車輛。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之一第二項規定,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同條第四項,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因此該名員警行為並未違規。
不過,東港警分局長林文煜表示,員警於騎乘警用機車,登打M-Police行動載具,雖因執行公務,但仍易生交通事故,且易造成民眾觀感不佳及認知錯誤,因此該分局將加強員警執勤技巧及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引發民眾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