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玉告壹傳媒 判賠30萬確定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政論節目主持人李晶玉不滿壹傳媒的壹週刊報導她赴美生子詐領健保,提告求償。一、二審均判壹傳媒及記者須賠30萬元及登報道歉,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壹週刊在民國105年3月31日刊出報導,使用李晶玉的照片,並佐以「貴婦詐健保」、「列清查名單」等標題;內文報導指出,「上週刑事局偵破一件跨國詐領健保費案,…就連…主播李晶玉等,都已被警方列為第二波調查對象。」
 這篇報導不斷發酵,部分電視台也引用這篇報導。李晶玉不滿,認為壹週刊未善盡查證義務,報導不實,提告求償,要求壹傳媒以及2名撰稿記者須賠2百萬元及登報道歉。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壹傳媒以及2名記者須連帶賠償30萬元,並刊登道歉啟事。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案經壹傳媒及2名記者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