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審計處長陳正鏞十一日在議會報導表示,以戶籍資料為回饋金發放之參據,惟部分行政區間有同址設籍多戶(人)等異常情事,允宜研修補助標準及建立相關審查機制,並落實戶籍查察作業,俾確保回饋資源運用公允性。
陳正鏞說,內政部規定民眾辦妥遷入登記後,如有未按址居住之事實,經戶政事務所查實者,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登記,又對於一址多戶(如三戶以上)及一戶寄居多人(如五人以上)等異常遷徙登記者,應加強虛報遷徙人口查察其相關戶籍資料,並提供戶籍地警察機關辦理查察作業。
陳正鏞指出,高雄市各該區公所按戶政機關提供之里民名冊或戶長清冊,據以發放各類回饋金之生活扶助金、生日禮金、商品禮券、白米及民生必需品等,總計六億八千一百五十三萬餘元,占回饋金總支出廿七億三千四百卅九萬餘元之百分之廿四點九二。
陳正鏞表示,惟抽查發現,間有同地址設籍多戶(五戶以上),或設籍多人(十 人以上)等異常遷徙登記情形,經據民政局提供戶籍資料,篩選卅五個行政區同址設籍四戶及六人以上,且有發放禮金(品)者計廿三區五千七百零五筆,發放金額計六億七千八百九十八萬餘元。
他說,其中獲撥回饋金總額五千萬元以上且發放禮金(品)總額逾五百萬元者計十三區四千零七筆,約占總筆數百分之七十點二四,又發放禮金(品)總額達一億元者計四區二千三百廿六筆,約占總筆數百分之四十點七七,顯示回饋資源較多,且以按戶或按人作為禮金(品)發放標準之行政區較易發生同址設籍多戶或多人之異常情事。
陳正鏞表示,鑑於回饋金來源係因政府機關、國營事業、民間企業等興建有影響當地居民生活環境品質、健康及安全虞慮之鄰避性設施,其營運效益為大眾共享,惟產生之外部成本(如惡臭、噪音等污染)卻由附近回饋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且發放禮金(品)逾五百萬元之行政區設籍異常統計圖居民承擔,為補償當地居民有形與無形之損失而設置,如未有居住事實,僅因設籍即同享回饋資源,形同變相瓜分其他有實際居住及承受環境負面影響之居民權益,衍生回饋不公情事。
陳處長認為,為杜絕類此籍在人不在情況,落實回饋金設置美意,允宜加強戶籍查察作業及研議修
正補助條件或標準,並強化執行機關內部審核機制,俾確保回饋資源真正惠及受影響之居民,讓回饋
金使用發揮最大之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