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三十日駁回八仙樂園上訴案,認為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八仙樂園營業處分並無違誤,全案確定。
這起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源於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瑞博公司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舉辦「彩色派對」,造成遊客死傷達數百人。
觀光局調查後,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核准分割出租觀光遊樂設施,違反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依法裁處新台幣五萬元罰鍰,並命八仙樂園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八仙樂園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行政法院行認為,觀光局以八仙樂園於案發後,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施以檢查,結果不合規定,構成情節重大,觀光局乃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命為全區停止營業處分,北高行審認其目的正當、手段適合且必要。
北高行進一步表示,觀光局為保障大眾生命權、身體安全權等公共利益,所欲保護之公益,顯然優於八仙樂園因停業所受損害之營業權、財產權,於法並無違誤。
北高行認為,觀光局衡酌情狀,命實際經營全區停止營業之處分,並無八仙樂園上訴意旨所指摘的違反比例原則。全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至於八仙樂園前不服有關將場地分割出租予瑞博整合行銷,違反觀光旅遊業管理規定,經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處以罰鍰五萬元部分,北高行表示,已於一0七年三月十五日經本院判決敗訴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