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不禁止家樂福併購惠康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公平會九日會議決議,樂家福擬取得惠康公司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之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公平會表示,為審議本結合案,除函請多家綜合商品零售業者提供相關意見,並於九月間召開座談會,邀請家福公司及惠康公司與會就本結合案進行報告,並邀集專家學者、產業與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團體、上游供應商與相關公會,以及競爭業者,針對本結合案相關市場界定,統一集團持有家福公司股權之評估、限制競爭效果等事項充分討論,廣納各界之意見。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量販超市業者之水平結合,經審酌結合實施後,對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變化之狀況,及綜合考量水平結合申報案件的各項因素,尚不致對市場競爭產生實質減損效果,因此不禁止其給合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