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會修正採購評委資格

 記者陳柏翰/台北報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因鑑於先前曾發生政府標案風波,在近日預告修正採購評委審議規則,明定三年內未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者才能擔任評委,評委與廠商若有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及學生關係,也應迴避。
 先前發生政府標案評委未利益迴避等案例遭質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月發函給採購單位,重申並提醒機關要落實既有的評選作業及遴選評委相關規範。
 此外,工程會也進一步檢討既有法規沒有規範到的面向,在近日預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草案,希望更精進採購評選制度。
 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方面,刪除評選委員會正副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的機制,修正為要求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應由機關高階人員擔任。
 工程會說,為使權責相符,召集人應由機關首長或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都不能出席時,應改期開會。另,組織準則也明定,經主管機關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機關不得遴選擔任採購評委。審議規則也新增須三年內未曾參與政府採購案投標者,才能擔任評選委員。
 另外,由於碩博士學位指導老師與學生,一般被認為彼此有著深厚情誼,為了維持評選公正性,審議規則也明定,評委與廠商若有指導老師及學生關係,也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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