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一名吳姓女機車騎士在短短不到六百公尺內,被連開了四張罰單,即在二分鐘不到的時間,被開單四張,其中,還有三張是不到二十四秒,就這樣變換車道沒有閃方向燈,一張一千二百元,四張四千八百元就沒了,遭裁罰的吳女不滿,向交通事故裁決所提出申訴,認為這樣的處罰過重,也不合情理。但警方表示,檢舉人提出的影片違法事實非常明確,警方只是依法裁處,因為「惡法亦法」。

這名吳姓女子(四十七歲)是於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許,行經三民區的鼎山街時,在鼎山街二五一號前,由外側車道駛入內車道,變換車道卻未打方向燈,第一次違規;後約騎了五、六百公尺,來到鼎山街四五○、四六六號及四九二號前等三處,一樣是變換車道但未打方向燈而違規,時間顯示則是在八時三十六分十九秒、二十三秒及四十三秒。

裁處的民族派出所表示,因為檢舉人檢具現場影片,並以四處四次違規,提出四次的檢舉。而違法的事證非常明確,警方只是依法執行裁處。
但吳女認為,短短不到六百公尺的路段,前後不到兩分鐘就裁罰四張罰單,這樣的處罰實在太重了,而警方明知是檢舉達人惡意檢舉,還故意開四張罰單,過重的處罰,讓人無法接受。何況,其中的三張,還是在不到二十四秒的時間開出,真的不可思議。

三民二分局交通組組長劉易鑫則指出,依法汽機車駕駛要變換車道或左右轉,全程一定要打方向燈,讓後面的駕駛等用路人可以知道前車的動向,降低車禍肇事,保護自己,也保護別人。同時,交通細則也指出,一案一罰,無法合併裁罰。而吳女共有四次的違規,檢舉的影片也明確顯示,所以,交通事故裁決所駁回吳女的申訴。
劉易鑫也表示,如果警方未依檢舉人檢舉而開單裁罰,檢舉人也會提出申訴,投訴警方未依規定製作罰單,所以,無論如何,警方都會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