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女值大夜班 家樂福抗罰敗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家樂福大賣場高雄楠梓分公司僅依勞資會議決議,讓女員工於夜間工作,遭勞工局裁罰四萬元,家樂福不服、提出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依「工會同意優先」的立法規制,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女員工夜間工作,確已違反勞基法,十七日駁回上訴,裁罰確定。
 雄市府勞工局前年三月間對家樂福楠梓分公司實施勞檢,發現同年一月間,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兩名女員工,於晚間十時後夜間工作,認定違反勞基法,裁罰四萬元並公佈公司名稱。
 家福公司不服,認為楠梓分公司沒有工會,因此經由勞資協商同意後,才讓女性員工夜間工作,並無違法。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一審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家樂福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勞基法但書規定,如事業單位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讓女員工上大夜班,但家樂福的企業工會已於八年前成立,因此不能以分公司勞資會議同意,取代工會的同意。
 判決認為,家樂福未經工會同意,僅以楠梓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女性勞工可上大夜班,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勞工局的處分適當,昨日駁回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本案時,認為判決家樂福敗訴的理由,與先前其他庭的法律見解不同,依「大法庭」新制規定,經由徵詢程序取得其他三庭同意後,變更先前的裁判法律見解。
 本案也是大法庭新制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首例由法官自行認為須推翻先前案件的法律見解,透過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