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新事證定義 盼放寬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八日指出,現行民事再審制度無助受不公審判的人提起救濟,盼藉由修法放寬民事訴訟法中再審的「新事證」定義,以及放寬再審得提起的時間。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與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昨日在立法院召開「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規定應修正!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

司改會指出,在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案中,有許多司法人員於承審案件期間與當事人飲宴,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性,審理結果的正確性也難被人民信賴。

要重新檢視確定案件所涉及的是再審制度,而民事訴訟法的再審,目前設有「不得提起再審」的除斥期間,雖有例外條款,但從石木欽案看來,目前規範恐有不足以保障人民權利。

最為人所知的是「銀行員之死」案,即使司法院查出本案有構成民事訴訟法的再審事由,但其中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從判決確定至今已經超過五年,受民事訟送法第五百條第二項的限制,不得提起再審。

司改會為此呼籲修正民事訴訟法,並提出修法版本。重點包括,放寬原再審要件有關新事證的定義,不限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即只要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皆屬新事證。

草案也放寬現行再審得提起的時間,延長至判決確定後逾十年始不得再提起再審,及放寬再審事由關於提起時間限制的例外規定,以發揮司法自我糾錯、修復受司法錯漏所致生的判決違誤,而影響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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