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土石採取特別稅將續開徵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為充裕地方自有財源,自一0六年五月四日起,對縣內土石採取、標購土石以及違法採取土石者,課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年限為四年,因課徵年限即將屆滿,經嘉義縣財政稅務局重新研擬自治條例送請議會三讀通過,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嘉義縣政府令公布實施,實施期間自一一0年五月四日起至一一四年五月三日止。

財稅局表示,依據公布的「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開徵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後,凡在嘉義縣採取、標售或價購土石的業者,每一立方公尺將徵收十五元的特別稅,不足一立方公尺者可不計入課徵;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新台幣十五元者,按實際價格課徵,每件應納稅額在三百元以下者,免予課徵。

財稅局指出,機關辦理土石標售案時,招標文件上必須註明「得標廠商應依據嘉義縣政府公布『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規定,繳納嘉義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本案土石價金不包含上揭稅款。」字樣,請標售機關及得標廠商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