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指出,士林地檢署偵辦許姓被告涉犯三起搶奪案時,儘管許否認犯罪,且相關罪證明顯不符,但檢察官未查證就起訴,經法院審理後判許男無罪,檢察官違失情節重大,十一日籲請法務部依法官法規定,將承辦檢察官交付個案評鑑。
許男因車牌遺失被控涉犯九起騙取手機搶奪案,其中四件新北地檢署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台北地檢署起訴兩案,一案判決無罪,一案判刑十月,後來確定是冤獄;士林地檢署起訴三案,所幸法官調查後判無罪。
監委調查指出,士林分局於民國一0四年九月,陸續移送許男涉犯的三案至士檢偵辦;許男否認犯罪,表示自己的機車已被貼廢棄物管理法的單子,並被移走,且作案用的機車顏色與他的不符等,但檢察官應查而未查,就予以起訴。
監委質疑,檢察官偵辦案件,是否達到「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的程度,卻未經查明予起訴,不符檢察官倫理規範,違失情節重大,移請法務部審酌是否依法官法規定將承辦檢察官交付個案評鑑。
監委說,該案起訴後移審士林地院,許多證據是在審理階段才由法院發動函詢調閱,幸賴三名承審法官善盡查證之能事後判許男無罪,避免冤案發生。監院基於激濁揚清原則,對三名法官的盡責予以肯定,也建請士院予以嘉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