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條例初審通過 被批架空法律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為促進產學合作,教育部去年擬定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簡稱產學創新條例),一共五十三條法案,今天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花七小時快速初審通過。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產創條例會排除既有法律的適用。教育部長潘文忠二十二日在立法院文教委員會表示,產學創新條例與相關單位諮詢後提出,條例提出過程嚴謹,以小規模、穩健推動為主,也建立相關退場機制。

被問及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質疑學校設置類似半導體學院等機制,潘文忠說,產學創新條例是跟相關單位諮詢後提出,是支持、落實產學合作的重要創新條例,由學校與企業共同合作、提出企劃,並經過學校的校務會議通過後,才能提出研究學院的設置計畫與人員晉用等。

潘文忠並指出,創新條例草案多達五十三條,就是希望能夠確立以培育產學創新人才為基礎,並由大學與企業合作,跟過往最大的不同點在於企業必須投入整體計劃二分之一以上的資金,而國立大學不能從原本的校務基金中提供資金給研究學院,政府給研究學院的預算也來自國發基金,絕對不會動用到校務發展的發展基金。

潘文忠表示,在公開監理制度方面,包括在中央設有跨部會組成的審議會、國立大學設監督會及研究學院設管理會等,目前是研擬小規模、穩健的推動模式,原則上是一個學院為原則,大概包含二、三個研究所,學生人數在二百四十人以下,聘用師資同時來自學界與業界,希望能夠為大學在產學合作、人才培育與法律鬆綁上走出穩健的路徑,若是學校在運作各方面有狀況發生,也有設立退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