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抽查玩具 18件標示不符

兒童節前夕,新北市府法制局消保官抽查轄內多家賣場販售之兒童玩具商品,稽核四十七件中有十八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新北市府法制局提供)

記者吳瀛洲∕新北報導

兒童節前夕,各大賣場擺滿琳琅滿目的玩具供選購,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保官會同經發局抽查轄內土城、樹林、新店、板橋、蘆洲、五股區商家所販售之兒童玩具商品,稽核四十七件中有十八件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消保官當場令業者下架二件無中文標示之玩具,並將標示不符規定的玩具移請主管機關做後續處置。

消保官指出,十八件商品標示不符規定項目包括無中文標示、未標示主要成份或材質,中國大陸之製造商(委製進口商)名稱未以正體中文標示,及警告標示字體太小等。

法制局表示,依商品標示法規定,違反標示規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這次查獲標示不符之玩具商品,市府經發局將針對位於市轄內製造商或進口商輔導改善,非本市轄區之業者則移請他縣市辦理後續改正事宜。

法制局長吳宗憲表示,玩具是指適用於十四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商品標示是商品的身分證,只有符合商品標示法及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規定的玩具,業者才能陳列販售。反之,如玩具商品之標示不符規定,不但可能造成消費者求償困難,更可能危害到兒童健康。

消保官指出,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的規定,玩具商品應標示玩具名稱、業者(含製造商、進口商、代理商或經銷商)資訊、主要成分或材質、適用年齡、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警告標示等項目,且玩具標示所用之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其中「警告」或「注意」字體應大於5mm×5mm,內容文字之大小應為1.5mm×1.5m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