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靈芬/台北報導
北市府都發局建管處二日表示,依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廣告物應先經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設置。
建管處說,其中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逾兩公尺、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逾六公尺、空地樹立廣告高度逾六公尺、屋頂樹立廣告高度逾三公尺者都屬大型廣告物設置前應申請雜項執照,違反規定者將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三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其餘廣告物依台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卅一條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各商家於設置前應注意申請規定。
建管處長劉美秀說,考量商家營業有設置招牌的迫切需求,為鼓勵更多商家合法申請設置台北市小型招牌廣告許可,台北市建管處訂定「台北市小型招牌廣告簡化許可作業程序」,已於北市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網路實施,民眾可至線上申辦頁面,選用建管處所訂定的標準圖說及尺寸規範設置招牌廣告後,並檢附廣告物設置使用權及安全具結書、通知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設置廣告通知書影本、現場照片,透過網路依簡化程序線上申辦。
建管處說,通過申請者若無紙本許可證需求,可以簡訊方式通知,並免繳納規費,以更簡便快速的方式,便於市民合法申請小型招牌廣告許可。線上辦理相關資訊文件,可至北市府建管處官網首頁>公寓大廈廣告物>招牌廣告管理或檔案下載>申請書下載>公寓大廈科查尋,請各商家業者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