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纏法草案 明定8跟騷樣態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內政部擬具糾纏犯罪防治法草案,行政院會二十二日進行討論,明定八種跟蹤或騷擾行為樣態;違法犯刑者若攜帶凶器等,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為非告訴乃論罪。

行政院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指出,草案共二十三條,明確定義跟騷行為,列出八類樣態,包含監視、觀察知悉他人行蹤、盯哨守候尾隨,或以其他類似方法接近特定人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對特定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或其他相類似行為;利用電子通訊設備、網際網路等干擾行為,例如持續打無聲電話。

羅秉成說,跟騷法與其他現有專法平行存在、並無互斥,被害人可選擇家暴法或跟騷法。

跟騷法的保護令分三種層級,警方要製作書面紀錄、立即調查並與嫌疑人書面告誡、告知被害人相關保護措施。同時,納入預防性羈押制度,當事人若申請保護令而嫌疑人有再犯行為時,檢方可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

罰則部分,羅秉成表示,犯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般跟騷罪屬告訴乃論;但若犯者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