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大法官七日對王光祿案做出釋字第八0三號解釋,指原住民狩獵相關規範部分違憲。內政部尊重釋憲結果,將依照解釋意旨,儘速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指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項,對自製獵槍的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原住民從事安全狩獵活動的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合法狩獵文化意旨有違。
來自全國布農青年代表上午在南投縣聲援,他們認為,無論釋憲結果為何,錯誤法律壓制狩獵文化,應立即全面盤點相關法律並修法。
內政部表示,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提升獵槍安全,是內政部一貫立場,也理解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必須藉以使用安全的槍枝,方更利於文化的維繫及傳承,將持續邀集原住民族委員會、國防部、專家、學者及原住民部落代表等開會研商討論,儘速研訂原住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完成法制作業,使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社會治安得以兼籌並顧。
對於釋憲結果,林務局表示,釋憲認為野保法中所稱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包含非營利自用行為在內,但獵捕野生動物除特殊例外應不含保育類動物,與現況、改革方向相符,將儘速落實。
動保團體聯合表示,認同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狩獵必須管理的解釋,但堅持憲法尊重多元文化,並不等同原住民族集體擁有狩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