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蒼秀∕苗栗報導
苗栗縣議會十九屆十四次臨時大會,十三日進行議案二三讀會,三讀通過苗栗縣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定未滿十八歲者 ,不得使用電子煙或持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之前項行為。任何人不得供應,交付,販賣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之器物,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使用電子煙。
苗縣全面禁止使用電子煙之場所,包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兒童及少年教育活動之場所。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車站及旅客等侯室,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物品之場所,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場,禮堂,展覽室,會議場,大專校院,供體育運動健身場所等,及其他公共場所。
前項所定場所,應依菸害防 制法規,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者,處新台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 ,處其父母或監護人。
縣長徐耀昌對電子煙案通過,認為還是少接觸菸害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