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年限 立院法制局主張無期限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法制局六月提出「烏龍稅單退稅請求權時效相關問題評析」,主張如果因可歸責政府機關的錯誤致溢繳稅款情形,理當溢繳多久就退多久,建議維持現行法規定,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已於五月十二日初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逃漏稅罰金從現行六萬元以下,提高到一千萬元以下,並增訂逃漏稅達一定金額者,最高可處一億元以下罰金。但仍有包括第二十八條條文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規定未獲共識保留,草案送出財政委員會,院會討論前須黨團協商。

現行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另外,「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五年內溢繳者為限。」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解讀現行規定,如因政府錯誤所致,退還稅款的期間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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