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屏東縣崁頂鄉代表會主席郭茂良貪汙,判刑七年八月定讞,檢方啟動確保執行程序行動,十三日發監執行。
屏東地檢署表示,郭茂良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褫奪公權五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
屏檢指出,該案六月二十三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即以電子傳輸方式限制郭茂良出境。雖未經依「防範刑事判決確定案件受刑人逃匿聯繫作業要點」轉知應為確保防逃之案件,但檢方認屬重大貪汙之社會矚目案件,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啟動確保執行程序。
屏東檢方五日指揮東港警分局派員查訪郭茂良戶籍地及住居所,並確認現住地,協請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派員與郭茂良接觸、訪視,進行必要之觀察及掌握行蹤。
郭茂良昨天上午九時三十八分提前至屏東地檢署執行科報到,檢方依法發監執行。郭茂良涉貪判刑定讞後,縣府已依法解除代表職務,同時也喪失代表會主席之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