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但加註意見 司院修法「測謊不得作為證據」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二十九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修正案,明定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等,不過,為避免硬性規定失去彈性,部分條文以兩案併陳及加註意見方式會銜,兼顧鑑定的實務的運作。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此次關於「鑑定」的修正,是為了落實司改國是會議關於「完善證據法則」的目標,強化審判機能,以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行政院也就部分條文以兩案併陳及加註意見方式會銜,希望能保障當事人的對質詰問權、改善現行鑑定制度的缺失,並同時能夠兼顧鑑定的實務的運作。

有關測謊鑑定的證據能力部分,司法院的版本規範,測謊結果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作為爭執被告、被害人或證人陳述的證明力者,不在此限;對此,行政院於條文說明欄加註行政院意見,表態反對硬性規定。

行政院指稱,關於測謊鑑定之證據能力,建議由實務發展為宜,並輔以鑑定制度之充實,不宜在刑事訴訟法中訂定測謊結果無證據能力之規定。同時,陳述法律上意見之專家學者,具有類似於鑑定人之地位,關於其準用規範,建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體例修正為「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行政院政務委員兼發言人羅秉成在會後記者會解釋,司法院將單項證據用法律明文排除的立法體例在世界各國非常罕見,有些國家雖然也認為測謊不能當為證據,但也非用法律明文排除,而是透過司法實務累積與見解來決定。

羅秉成說,實務上,最高法院有一說否定測謊的科學證據性,但也有見解認為,在部分條件情況下可有條件承認其證據能力,為解決見解分歧,應透過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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