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影9.5億和解 欣裕台:損及股東權益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針對黨產會與中影簽署和解契約,中影公司給付九點五億元給國家,欣裕台公司二十五日發出聲明指出,該公司現仍為中影公司持股百分之零點一一之小股東,該公司即以和解金額龐大嚴重影響中影公司股東權益、且目前中影與黨產會之訴訟均居於優勢地位等因素,明確反對此和解案,惟中影公司大股東仍強行通過,明顯損及中影小股東權益。

欣裕台在分割前為中央投資公司,此前該公司出售中影公司八成二以上的股權予中影股權買方,該買方為羅玉珍、莊婉均,當時股權買賣契約中所訂定之三大資產回饋利益確已產生,該公司前已依法依約向買方要求給付,惟遭買方拒絕。

為確保該公司權益,該公司已於九十八年六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起訴本案買方羅玉珍、莊婉均及連帶保證人等,對該公司所造成之損害賠償,求償金額達二十四億餘元,該案經多次審理,目前正繫屬台灣高等法院,並將於下個月再次開庭。

欣裕台期待司法機關秉持公平正義原則繼續審理,勿因黨產會與中影簽署和解契約,而影響該公司於法律上應有權益。

有關中影三大資產價值爭議,在當時股權買賣契約已明訂,係由股權買方支付予賣方,絕無影響中影小股東權益。而現行中影公司大股東(亦為當時股權買方)將原本應由中影大股東個人負擔之責任,藉由股東會通過轉由中影公司負擔,明顯損害無辜小股東權益。因此,該公司將依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行使權利,以保障少數股東權益,以維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