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棄置廢棄物於農地 環保署擬提高刑責至7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十五日就非法棄置廢棄物問題召開記者會,會中環保署官員說,環保署擬修正廢清法四十六條,若廢棄物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最高刑度將由五年提高至七年。

陳椒華召開「終結假再利用 嚴懲濫倒廢棄物」記者會及廢棄物清理法修法公聽會中指出,在台南後壁及學甲爐碴案等案件中,發現因環保單位未認定再利用標準,而未將不符合再利用的不合格產品認定為廢棄物,使汙染行為人獲不起訴或輕判的護身符,凸顯現行廢清法涵蓋的犯罪行為態樣狹隘。

陳椒華認為,應修正廢清法擴大打擊假再利用問題,強化非法場址清理機制,矯正寬鬆許可審查制度,擴大刑責懲處範圍及改革審查制度,她將提案修法調高罰則、增修假扣押與假處分,及提前啟動債權保全機制等。

面對立委修法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棄物管理處技正顧承祺表示,環保署已邀請業者、環保團體、地方主管機關等召開九場座談會,彙整修法意見。

現行廢清法規定,有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等情形,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顧承祺說,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因對環境生態造成極大風險,在廢清法第四十六條的修正方向上,未來如果廢棄物非法棄置於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環保署擬將最高刑度提高至七年,得併科罰金提高至二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