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毛莉/屏東報導
中央政府規定十月一日起一百九十九頭以下的小型養豬業者不可使用廚餘、動物性廢渣及畜禽屠宰下腳料養豬;屏東縣環保局一日聯合稽查十四處養豬場,首日未查獲有違法情形。
屏東縣環保局表示,全縣共計有一千五百多家養豬業者,其中,一百零二家有使用廚餘養豬,昨天聯合農業處畜產科及動物防疫展開稽查行動。
環保局說,屏東縣畜牧登記或畜禽飼養登記規模一百九十九頭以下的小型養豬場,分布於萬丹、東港、佳冬等鄉鎮之廚餘養豬業者共十四家,首日稽查結果未查獲有違法情形;但有部分登記規模一百九十九頭以下業者表示,有意願繼續以廚餘養豬,將向屏東縣農業處申請增加飼養頭數,在未擴增飼養頭數前,先以飼料飼養。
稽查小組同時針對二百頭以上的八十八家可繼續使用廚餘之養豬業者,稽查是否落實高溫蒸煮廚餘作業,蒸煮溫度需九十度以上、持續一小時。
屏東縣府提醒,縣內畜禽飼養登記規模一百九十九頭以下養豬業者,嚴禁使用廚餘飼養豬隻;而一百九十九頭以上飼養豬隻業者,仍須依規定加強高溫蒸煮設備並符合相關登記及環保規定後,需再重新提出申請始得重新使用廚餘養豬,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三百萬元,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