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區李先生問:我兒子唸火車站旁的台南一中,校門口民族路一段的馬路非常小,但馬路兩旁違規停放了許多附近住戶的小客車,甚至送貨的中型貨車也停,他們明知阻塞了交通,也不願出面移車,對我們塞在路上的車子冷眼旁觀,使得我們這些送孩子上學的家長及上學的孩子險象環生。請問我可以拿我車上的行車紀錄器影像去檢舉這些違停的車主嗎?又如果不小心撞到違停的車子或者和其他車子發生擦撞,是否可以找那些違停的車主要求賠償?
答:車輛停車應合乎交通安全法規的規定,像橋樑上、隧道中、圓環內、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設有禁止停車、臨時停車的標誌、標線處(如路面繪有紅、黃線)、彎道、狹路、繪有槽化線處、安全島旁、道路修理地段、公共場所出、入口、他人已停放車輛地點旁(指併排停車)、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特別規定不得停車之地點;障礙物的對面、交岔路口及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與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均不能停車。
台南一中大門前民族路一段的道路,雖為雙向車道,但道路非常狹窄,上下課時段車輛眾多,部分路段繪有紅線,顯屬不得停車的地點。其餘未繪紅線的路段,則應另行討論是否屬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顯有妨礙人、車通行」的處所。因該路段上下學尖峰時段人車通行量大,於此時段,恐應亦屬不得停車的地點才是。
民眾如果發現他人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規定,可以在行為終了之日起七日內,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該機關查證屬實者即應舉發。所以,李先生可以在上揭期限內敘明違規事實、時間、地點,連同行車紀錄器影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後即應據此舉發或裁罰。
另於上揭地點通行的車輛,如果因為他人的違停,而導致不慎擦撞違停的車輛或其他通行的車輛,因此導致車輛的毀損,違停的車主與雇主,確實應負擔因此產生的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肇事車主如有過失,也應負擔部分過失責任)。如果因此導致其他車輛的駕駛人、乘客或行人,產生傷害時,違停的車主與雇主也要負刑事上的過失傷害責任,不得不慎。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