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4年前危老公寓大樓 強制成立管委會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內政部部務會報二十一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針對民國八十四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限期成立管理組織,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

內政部表示,除要求在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興建完成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可補助成立費用;至於老舊危險的認定要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此外,這次修法也新增在既有社區裡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應請台電進行事前專業評估,並降低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案門檻,以利協助社區凝聚社區裝設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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