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振興五倍券應依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記者楊耀華/基隆報導

為振興經濟同時兼顧受疫情衝擊業者,政府適時推出振興五倍券,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表示,民眾持振興五倍券至使用統一發票店家消費時,店家應依所收受之全部價金(含另以其他支付工具支付之差額)開立統一發票。

基隆分局進一步說明,振興五倍券除發放紙本,尚有綁定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之數位券。消費者不論持紙本券或數位券消費,使用統一發票的商店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收受之全部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例如消費者向使用統一發票之實體商店購買定價五百八十元之商品,持三張二百元紙本五倍券付款,依紙本五倍券使用規範,店家可以不找零,此時,店家應以收取金額六百元為銷售貨物之全部代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若消費者持二張二百元紙本五倍券,差額一百八十元以現金支付,店家就按五百八十元開立統一發票;若消費者係以綁定之信用卡付款,店家應以實際刷卡金額五百八十元開立統一發票。

基隆分局特別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受五倍券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如因一時疏忽,漏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請儘速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