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扶天地〉養兒未必防老 父可撤銷不孝兒贈與

 東山區楊先生問:我今年七十五歲,育有一名獨生子,基於養兒防老及相信兒子將來一定會盡心盡力地扶養我到終老,乃於五年前老婆過世後,即將名下唯一的不動產贈與予兒子。豈料,兒子自今年過完農曆春節後,竟對我不聞不問,無故不再扶養我。我的健康每況愈下,每月所得亦僅有老農津貼而已,根本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請問,我可以將原贈與給兒子的不動產要回來嗎?

 答: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十七條、第一千一百十九條分別定有明文。楊先生年邁體衰,無謀生能力致無法維持基本生活,其兒子依法即應負扶養義務,因此,楊先生得向其子請求給付扶養費。
 另外,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楊先生已七十五歲,無謀生能力,名下無財產,每月收入僅有老農津貼,不足以維持生活,自有受子女扶養之必要。惟楊先生的兒子,對於年邁無謀生能力、不能維持生活之老父負應有扶養義務,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扶養,對老父不聞不問,楊先生自得依上開法律規定,撤銷對兒子之贈與,再依民法第四百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九條之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其兒子將原贈與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楊先生。
 要特別提醒楊先生,應注意:「依民法第四一六條第二項規定,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所以,楊先生若要向其子要回不動產,必須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間起算一年內為之。否則,楊先生原得主張撤銷贈與之權利,就會消滅。
(作者/楊淑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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