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舞小姐遭毆 提告要20萬 獲賠10萬 被罰12萬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郭姓舞小姐於一0七年間在舞廳前遭吳姓女子及綽號小珍的女子聯手毆打,郭不甘受辱提告傷害並對吳女求償廿萬元,羅列受傷期間計程車資、工作損失等費用。未料案經檢警調查發現郭女提交的證明竟是自行偽造,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郭犯偽造私文書,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
一0七年三月間,郭姓舞小姐於安平某舞廳前遭吳女及一名綽號小珍的女子以毆打、腳踢方式攻擊,郭姓舞小姐遭痛毆、拖行致頭、臉及四肢等多處受創,郭女事後也至警四分局提告傷害,並對吳提出民事求償,要求吳給付醫療費用、外出乘坐計程車交通費用、四個月工作損失及精神撫慰金等廿五萬餘元,案經台南地院判處吳需賠償十萬餘元。
雙方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吳女主張郭女提出的車資證明上未填載出發地及目的地,筆跡更完全一致顯有疑慮。此外郭女提出的工作證明顯示其於南市某工程公司擔任會計,每月薪資三萬五,但郭並未投保勞健保,且無報稅,是否真有工作收入顯有疑慮。
台南地院後續傳喚計程車司機並發函求證工程公司,意外查出郭女提交的車資明細、工作證明等證據都是假的。經查郭女是透過友人處獲得空白的「計程車運價證明」,自行寫上金額、車號及某張姓運匠簽名,而工作證明則是要求舞廳任職於該工程公司處的陳姓客人協助開立。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郭為求獲得賠償,竟持偽造的運價證明及業務登載不實之員工在職證明,意圖詐取交通費用及不能工作收入損失之賠償,認郭女犯偽造文書,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易科罰金十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