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使用 地方縣市應每年公告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三日三讀通過土地法增訂條文草案,增訂各縣市地政機關,應於每年公告被徵收土地的使用情形,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以利於民眾主張收回被徵收土地的權利。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說,現行法規僅規範收回權時效起算點,未規定縣市政府定期通知原所有權人,或依法公告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導致原所有權人不知道能否主張收回,不符合憲法要求正當行政程序。

花敬群指出,修法後將有助於充分揭露土地徵收資訊,保障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繼承人主張收回土地權益;內政部正積極規畫配套子法,將儘速完成修法並施行。

現行土地法第二一九條規定,私有土地經徵收後如有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一年,未依徵收計畫使用,或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情形,原土地所有權人可在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一年的次日起,於五年內申請收回土地。

地政機關若未依照規定履行通知及公告義務時,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可在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十天內,申請收回土地。此案施行時收回土地的請求權時效尚未完成者,也能適用。

即時

許宇甄:大法官漠視88%民意反廢死 應交公投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委員許宇甄...

大橋與和順國中攜手 為考生設計「追分成功」車票

記者施春瑛/台南報導 國中會考將近,...

中和警溯源跨轄逮藥頭 起獲近200克毒品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新北市中和警分局接獲線...

《懸疑驚悚小劇場第六十集—無罪的罪人》

本報訊 為豐富生活性、藝術性內容,中華新聞雲...

近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