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二十五日初審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鬆綁電視購物頻道的執照許可納管義務,改讓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時,僅須向NCC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
根據NCC所提書面報告指出,立委提案修法的重點為,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於民國一0五年修正後,要求電視購物頻道一律以執照許可機制納管,後來又因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且無其他配套措施,造成部分電視購物頻道業者因此無法順利取得事業執照,因此將電視購物頻道的治理,回歸由系統經營者業者自行設立規劃並納管。
NCC主委陳耀祥表示,從一0五年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公布施行以來,有五個購物台依衛星廣播電視法取得執照,如果按此修正案,可能會衍生幾項監理問題,包括不符相同服務相同管制原則、主管機關無法監理內容等,因此建議立委審慎考量。
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條文規定,系統經營業者不得播送未經NCC許可頻道供應事業的節目或廣告。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的播送平台事業,不得播送未經NCC許可的頻道供應事業的節目或廣告。其自行設立的購物頻道不在此限。
初審通過條文則明定,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於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營運計畫許可變更。
此外,系統經營者應督導購物頻道提供者的營運,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就其執行情形納入定期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