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體法修正 麟洋代言解套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東奧金牌選手王齊麟與李洋日前因公股事業員工身分代言受阻,立法院會二十八日三讀通過修正國體法部分條文,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放寬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的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服法限制。

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增訂國家體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此外,立法院院會今天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在國體法修正通過六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的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的限制規定;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的解釋,由公服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是在十五日初審通過國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委員會討論時,教育部原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再考量修正國體法。

不過,朝野立委認為,修正公服法將耗時過長,應直接修正國體法,放寬具公務員身份的運動選手可接受商業代言;委員會最後通過的版本為朝野立委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