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北市陳姓男子擔任地下停車場管理員,長期值大夜班,退休後卻發現夜點費未列入年資計算退休金,提訟請求給付。一審台北地院簡易庭判決陳男勝訴,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應全額給付十萬餘元,二審合議庭駁回上訴,陳男勝訴確定。
陳男於民國八十一年三月至一0八年六月間,受雇於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擔任市民大道建國北路至復興南路段的地下停車場管理員,除休息日外,大多長期值大夜班。
陳男主張,他因身體不堪負荷長期日夜顛倒而退休,年資為二十七年二月六天,依規定,值班當天可以固定領取夜點費,每月約二千三百元至二千六百元不等,但停管處未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計算,因此提訟請求十萬四千多元的退休金損失。
停管處答辯指出,夜點費屬於夜間餐費、點心費,主要是彌補人體夜間工作較耗體力,屬恩惠性給與,而非薪資,無需納退休金平均工資計算。且北市府一0八年十一月開始將夜點費納入工資計算、且不溯及既往,可見之前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
法院指出,停管處給付夜點費是為補償員工值班辛勞的對價,提升勞工輪值意願,且不斷調整金額,至今未間斷,屬於反覆給與模式,顯見夜點費不僅是提供勞工購買值夜餐點,而是有勞務對價性、給與經常性,認定為工資範疇,判決停管處應給付十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