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曾芳蘭/竹市報導
維護新竹市轄的交通安全,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過往以固定式測速照相桿為主,為提升執法機動性,去年先添購一套雷達測速器後,今年又一口氣買了六套手持式雷射測速槍,經驗收後啟用。警方強調,會以「不定時、不定點」加強取締,超速最高可處二萬四千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新竹市警局指出、「十次車禍九次快」,駕駛人違規超速行為,除會提高交通事故肇事率外,更容易造成嚴重傷亡情形,因應超速駕駛是新竹市目標事故違規行為指標之一,為了遏止駕駛人超速的違規行為,將加強機動性執法,保障所有用路人安全。
新竹市去年先添購一套雷達測速器,可移動式進行超速取締,今年再度添購手持式雷射測速槍,一套要價四十二萬元,是新竹市首見的雷射測速槍設備。交通隊日前已經完成驗收與員警教育訓練,分派到各分局,編排易超速與易肇事路段執行取締勤務。
警方表示、新購置的手持式雷射測速槍體積小便於攜帶,員警能隨時移動偵測地點、機動性高,且測速結果更為準確。因雷射測速槍是藉由雷射光束集中的特性,採點對點方式,可以精準鎖定車陣中的一輛車進行測速,精準度高,很適合新竹市都會型的市區道路。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例外情形外,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達危險駕駛程度,可處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