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為掌握花蓮縣境內旅宿業營運狀況,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呼籲旅宿業者應依交通部觀光局規定如期按例填寫營運報表。花蓮縣目前合法登記之旅館共計一百五十七家;民宿共計一千七百九十九家,凡於一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領取合法旅宿業登記者,均應於今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至「臺灣旅宿網」完成一一0年下半年(七月至十二月)營運報表,觀光處除專人以電話通知提醒外,對於逾期未完成填報之業者將加強催報並依法處罰,以利旅宿業營運狀況之統計及管理。
縣府觀光處提醒旅宿業者注意,旅宿業者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完成填報,如違反規定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視情節輕重得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交通部觀光局將於二月二十八日封存一一0年營運報表填報系統,屆時將無法再填報,縣府將對未填報業者進行裁罰,請各業者把握最後這幾天完成報表,以免受罰。
另外旅館業者應「每月」填報總出租客房數、客房住用數、客房住用率、住宿人數、營業收入等統計資料,並於次月二十日前完成營運月報表;其營業支出、裝修及設備支出及固定資產變動,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前陳報地方主管機關,請業者定期至臺灣旅宿網「營運半年報表」處填報,如忘記自家帳號及密碼,可逕洽觀光處觀光產業科查詢。
花蓮縣大部分業者尚能依規定主動填報,惟仍有少數業者未能於規定期限完成填報,縣府呼籲旅宿業者務必於二十八日前覈實填報營運報表,以免違反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