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日通過防制性暴力等四項修法草案,草案規範,若製作不實性影像並散布營利,最高處七年有期徒刑;而若無正當理由持有兒少性影像,未來最高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網紅小玉涉嫌以Deepfake技術製作換臉謎片等,以及韓國N號房事件等引發社會關注,行政院會以包裹修法方式,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說,此次修法,用增訂專章的方式,區分各犯罪行為態樣,明定加重處罰的規定。
草案重點包含刑法增訂專章,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三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草案也增訂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散布之行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而散布之行為,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修法草案也增訂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關於Deepfake部分,草案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像(深度偽造)罪,最重處五年有期徒刑。若有意圖營利之行為,最重處七年有期徒刑。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性影像案件,就其手段提高刑責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散布兒少性影像調高刑責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