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不滿三年前遭金管會解除董事職務,提起撤銷處分的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金管會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同原判,昨(十三)日駁回上訴,蔡友才勝訴確定。
兆豐金控旗下兆豐國際商銀紐約分行,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九日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指控違反洗錢、銀行保密法等規定,予以重罰新台幣五十七億元。
金管會認定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等六名高階主管有缺失,解除六人董事職務,五年內不得重返金融圈。蔡友才不服處分,提起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
一審判決指出,銀行法中關於解除董事職務的規定,目的主要在於保護存款大眾的權益,維護銀行健全經營及金融秩序。
但金管會解除蔡友才的董事職務時,蔡早已辭去兆豐金董事長職務,不可能繼續危害銀行營運,即然危害已不存在,難以理解金管會目的,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金管會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同前審判決,昨日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