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牌遮蔽罰很大 損毀或變造最高罰四千八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示意圖,非本案案例。(新北市裁決處提供)

記者蔡琇惠/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小貨車司機駕駛因車尾吊勾遮蔽號牌,被民眾檢舉而遭警方舉發,這名小貨車主不服被檢舉而提起行政訴訟,但經法官檢視相關影像跡證,確有「號牌為他物所遮蔽」違規行為,駁回其訴訟,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裁處六百元。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一0九年汽、機車因「號牌為他物所遮蔽」違規案件共有三二八件,一一0年則有三五二件。而近二年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損毀或變造汽車牌照、塗抹污損牌照,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裁處二四00元以上、四八00元以下罰鍰違規案件共有二五件,裁決處呼籲車主或駕駛人應確實遵守汽機車號牌懸掛規定。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以造成其他用路人無法辨識或規避交通違規等情形。同時也要提醒各位自認遵用規定的用路人,開車出門前除了例行檢查車況外,也要留意一下車牌沒有被髒污泥濘遮蔽的狀況,大家共同遵守用路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