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二輪車應審驗 掛牌投保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十九日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電動二輪車應經審驗合格、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新法也納管電動滑板車、平衡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行駛路線速限由地方政府規定。

三讀通過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始得行駛道路;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若未依規定領用牌照行駛、使用偽造或變造牌照,或是未懸掛牌照等狀況,處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為讓現行電動自行車逐步轉型領有牌照,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在新法修正施行前,已經檢測及形式審驗合格、粘貼審驗合格標章的電動二輪車,應在新法施行後二年內依規定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牌照依法處罰。

此外,因應越來越多人使用電動滑板車等新興慢速動力器具,三讀通過條文也增定個人行動器具定義,納入慢車種類規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個人行動器具行駛路段、時間、速度限制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違反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或使用。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未滿十四歲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個人行動器具,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另,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修正記帳士法第十五條條文,刪除現行記帳士欲終止委任關係須得到委任人同意的規定,且通知委任人時間由現行「十日前」修正為「十五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