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每年移工懷孕後解約回國的比率,從三年前的四成,提高至去年的六成六,勞動部空有法令與措施,卻落實不足,讓女性外籍移工在懷孕後遭雇主強迫解約回國,甚至隱忍自己懷孕、自行產子等事件不斷發生,已通過對勞動部的糾正案。
本案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負責調查。糾正案指出,國際人權公約已揭示國家應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婦女因懷孕或產假而遭到解僱,我國也於民國一0四年取消對女性移工妊娠檢查,相關法令明文禁止雇主以女性移工懷孕為由單方面終止聘僱契約,勞動部也有解約驗證機制。
但監委發現,實務上仍有雇主、仲介要求或勸說懷孕移工在孕期七個月前解約回國,或者以被看護者沒有看護需求、移工表現未通過考核等理由,終止聘僱或不續聘,也確實有懷孕移工被迫解約回國。
由於解約驗證時卻未能發現移工懷孕,以及有移工擔心被解僱,只好隱忍懷孕消息而未做產檢。從統計資料來看,一0七年至一一0年共有一萬五千六百四十八名女性移工領取生育給付,其中一萬三千三百人已經返國,但這些返國的移工當中有八千零一0人是在終止聘僱契約下離境。
而且每年移工懷孕後解約回國的情況愈見明顯,比率從一0八年的四成,提高至一一0年的六成六一。凸顯勞動部空有法令政策與措施,卻落實不足,嚴重影響懷孕移工的權益,通過糾正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