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看看 雙橡園(Twin Oaks)在中美斷交時產權轉移的歷史瞬間3-2

主屋南側昔日外觀/圖取自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賈忠偉

1978年中美斷交時,雙橡園的產權糾紛

早年有關中美斷交之初,雙橡園產權處理的記載是──1978年12月15日夜9時,美國總統卡特上電視宣布將於次年1月1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正式建交,與中華民國(臺灣)斷交,並同時廢止1954年美中(臺灣)所簽訂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Sino-American Mutual Defense Treaty)》……為避免美國將具有特殊歷史象徵意義的雙橡園交給中共,蔣經國總統曾指示可洽請友邦沙烏地阿拉伯接管,之後再尋適當時機將其購回,但正巧遇上沙國駐美大使出城遠行而聯絡不上,由於時間迫切,當時擔任駐美大使的沈劍虹轉而建議將雙橡園及位於麻省大道的大使館辦公室及對門武官處辦公室等三處房舍以20美元象徵性的價格出售給美國參議員貝利˙高華德(Barry Morris Goldwater,1909~1998)主持的「自由中國之友協會(Friends of Free China Association)」,不過這一安排立刻引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的強烈抗議,並且向美國國務院提出「政府繼承」(Government Succession)的法律主張。同時美國政府也認為這些房舍依法應歸屬於大陸,並建議大陸向法院追訴,美國國務院也會出具證明此等房產權屬於大陸。雖然中(臺灣)美在斷交的第一階段與第二階段談判時,我們都曾向美方提出交涉,希望美方不要支持大陸的主張,但美方都予峻拒。

當時,外交部委託的法律顧問對於能否對抗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的繼承主張並沒有把握,原因是美國國務院認為,中華民國在美國的財產,原是「中國」(State of China)的財產,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及與中華民國斷交後,如為1949年之前取得,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如為1949年之後取得,中華民國才能繼續擁有;而雙橡園為我國在1947年所購得,因此雖然我政府事先將其售予美國民間團體,但國務院並不認同,仍主張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運氣好,當時由國際法權威丘宏達教授(1936~2011)出面,援引發生在1949年年底的「兩航事件」之判例,再加上美國更早的一些判例與加拿大與我國斷交時對我大使館館產處理之國家實踐(State Prac-tice)…來撰寫說帖;同一時間,錢復也透過私人關係,請同為耶魯大學校友、來自奧克拉荷馬州的參議員博倫(David Boren,1941~,民主黨籍)出面,由他聯合美國南部民主黨大老朗恩(Russell Long,1918~2003),於1979年3月9日,在國會提出繼續讓中(臺灣)保有雙橡園的修正案,最後成功地在《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中,加入一條所謂的《雙橡園條款》,特別指明中華民國在1979年元月1日中共與美建交之前或之後在美國取得之財產所有權,不受中(臺灣)美斷交或撤回承認之影響(也就是--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即中華民國政府】在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有了這條法律,國務院也就不再支持中共的主張,中共也未再提起任何有關雙橡園歸屬的法律訴訟。

但一年後,自由中國之友協會竟然以周轉不靈、缺少經費無法維護雙橡園為由,分別賣掉大使館辦事處(現為海地駐美大使館,位於美國華盛頓特區西北區麻薩諸塞大道2311號)和武官處(現為布吉納法索駐美大使館)後(共得手1,215,000美元),亦打算出售雙橡園。錢復在1982年奉派擔任駐美代表後,才以200萬美元的代價從該協會購回雙橡園,並加以修葺,重新使用,並在1984年9月10日在整修完成的雙橡園舉行第一次國宴。1986年2月5日,我國向美國內政部註冊申請將雙橡園列為古蹟。

主屋南側現今外觀/圖取自駐美國臺北經濟文化代表處

(參考文獻請詳見第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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