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制法修正三讀 限制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村里長停解職代理人資格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於今(10)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78條及第82條修正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員不得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解決實務上代理人資格爭議。

內政部表示,相當感謝立法委員及朝野黨團的推動,讓這次修法順利通過,將有助於促進地方廉能治理,符合社會各界期待。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通過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法派員代理者也需要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保障原住民族參政權益。

此外,配合檢肅流氓條例廢止,刪除地方行政首長及村(里)長因犯該條例被留置而停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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