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林有清∕花蓮報導
花蓮縣警方去年執行違規車輛拖吊保管費達四百二十一萬元,但遭民眾爆料執法過程,竟是由警察局的技工代為執法,縣議員張美慧在定期會中質詢,認為警方讓未具公權力的約僱人員身著警察制服進行執法,質疑執法過程本身即違法,要求警局清查有多少的類似案件,讓民眾有權進行申訴。
花蓮縣警察局指出,對於影響交通之嚴重違規停車(紅線停車),警方除依規定掣單舉發,並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針對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縣警局於執行拖吊程序前,均會以廣播告知違規人違規事由警示,告知違規人其車輛停放業已違規,再不主動駛離即將被拖吊。
縣警局表示,議員質疑警察局讓拖吊車司機執法情事,查拖吊車司機係警局約僱人員,屬廣義公務人員,協助拖吊現場執行取證照相、車輛上架、地面書寫等程序,性質屬交通助理角色,交通違規事實之認定及舉發仍由警察人員執行,並無違反行政作為。
縣警局說,拖吊車司機身穿有「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有混淆誤導之虞一節,因拖吊車司機性質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交通助理人員之角色,協助現場員警執行行政作為,其身著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僅代表該單位執行人員,又查反光背心係屬裝備一環,並非警察服制條例所訂之服裝,爰無失格疑慮,為避免民眾誤解,已要求拖吊車司機穿戴無警察字樣之反光背心。